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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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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加速取得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需用地,其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者,得於必要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迅行變更或逕為變更。
  2. 2.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3. 3.執行本條例計畫所涉及都市土地分區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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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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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為加速取得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需用地,其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者,得於必要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