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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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8 條,該條規定了對於易淹水地區的地勢低窪地域,可以進行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農地重劃,以減少淹水水患。依據這個條例,政府可以進行相應的土地徵收和重劃工作,以實施流域綜合治理計畫。 相關資料來自「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8條,所謂易淹水地區指的是地勢低窪地域,其中包括市地、區段或農地。一個例子是某直轄市政府根據該條例進行了某地區的市地重劃工程,以降低淹水風險。
- 市地重劃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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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