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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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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層下陷地勢低窪之易淹水地區,為減少淹水水患,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配合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需,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農地重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8 條,該條規定了對於易淹水地區的地勢低窪地域,可以進行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農地重劃,以減少淹水水患。依據這個條例,政府可以進行相應的土地徵收和重劃工作,以實施流域綜合治理計畫。 相關資料來自「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8條,所謂易淹水地區指的是地勢低窪地域,其中包括市地、區段或農地。一個例子是某直轄市政府根據該條例進行了某地區的市地重劃工程,以降低淹水風險。

  • 市地重劃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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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8 條規定:「因地層下陷地勢低窪之易淹水地區,為減少淹水水患,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配合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