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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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再生水使用計畫書通過者,核發使用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供自行使用者基本資料。 二、供自行使用案取水構造物、再生水使用方式說明及用水範圍。 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取用水量及取用時間。 四、使用許可效期起迄日。 五、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 2.前項使用許可效期,最長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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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