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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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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再生水使用計畫書通過者,發使用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供自行使用者基本資料。 二、供自行使用案取水構造物、再生水使用方式說明及用水範圍。 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取用水量及取用時間。 四、使用許可效期起迄日。 五、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2. 2.前項使用許可效期,最長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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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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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第 7 條規定:「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再生水使用計畫書通過者,核發使用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供自行使用者基本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