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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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供自行使用者如有變更前條許可之再生水使用計畫書內容之需要,應檢具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
- 2.前項變更涉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者,應加附變更計畫,說明變更內容及其相關詳細圖說。
- 3.取用水量增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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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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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條文
-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 4 條條文
-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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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