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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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供自行使用者應於取水構造物完工後,檢具竣工報告及檢查維護手冊,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查驗。
- 2.前項竣工報告包括取水構造物之竣工圖樣、電腦圖檔及相關操作手冊。
- 3.第一項檢查維護手冊應包括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事項,並配合完工實際情形修正,無需另依前條規定辦理變更許可。
- 4.該管主管機關辦理現場查驗,應通知供自行使用者自行或派員到場,現場查驗項目如下: 一、取水構造物對於下水道系統介面之安全及運作之影響。 二、取水構造物主要結構及周邊土地、設施之恢復及清理。 三、取水構造物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 四、水量自動監測設備。 五、依檢查維護手冊之內容進行相關測試或演練。 六、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5.前條第一項變更涉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者,依本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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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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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條文
-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 4 條條文
-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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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