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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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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應分別記載使用人、地址、產品項目及型號、許可編號及有效起迄日期。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規定之方式,對外公開前項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 11 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使用許可應詳細記載使用人、地址、產品項目及型號、許可編號及有效起迄日期。同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遵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外公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的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範例:當一家公司獲得了省水標章的使用許可,該許可上應記載公司的名稱、地址、所生產的產品及型號、許可編號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同時,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這些許可的內容應該對外公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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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應分別記載使用人、地址、產品項目及型號、許可編號及有效起迄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