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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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 11 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使用許可應詳細記載使用人、地址、產品項目及型號、許可編號及有效起迄日期。同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遵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外公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的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範例:當一家公司獲得了省水標章的使用許可,該許可上應記載公司的名稱、地址、所生產的產品及型號、許可編號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同時,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這些許可的內容應該對外公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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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