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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廢止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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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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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發生之日,原
核定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失其效力,
主管機關
並應通知
義務人
及副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一、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意
核
發開發或利用許可,或其開發或利用許可
廢止
或失其效力。 二、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認定不應開發。
原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失其效力後,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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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規劃書申請、審查與核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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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廢止及失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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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開工、施工、停工、復工與監督查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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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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