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資料來看,涉及到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 19 條, 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出流管制設施工程的停工和復工程序進行規範。根據第一項,停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且停工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在第二項中提到,如果有必要展延停工期限,需要提前申請展延,並且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次,總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第三項規定了復工程序,同樣需要提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第四項則規定,如果停工或復工未向主管機關申報且無法證明實際日期,則以主管機關監督查核之日為其停工或復工之日期。最後,第五項則針對被主管機關同意展延停工期限的情況進行了例外規定。以上資料符合出流管制設施工程停工和復工相關規範,具有參考價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