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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開工、施工、停工、復工與監督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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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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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直轄巿、縣(巿)
主管機關
依前二條規定令
義務人
停工者,義務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改善並經檢查合格後,始得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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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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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規劃書申請、審查與核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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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廢止及失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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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開工、施工、停工、復工與監督查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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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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