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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流管制設施完工後,義務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並檢附竣工書圖、照片及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檢表,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完工;分期施工者,應分期申報。
  2.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委託機關(構)監造者,前項竣工檢核表免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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