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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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通知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用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水源別。 三、單月總用水量。 四、費率。 五、應徵耗水費金額。 六、繳費期限。 七、減徵額度。 八、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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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繳費通知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用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水源別。 三、單月總用水量。 四、費率。 五、應徵耗水費金額。 六、繳費期限。 七、減徵額度。 八、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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