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水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查繳費通知單: 一、認繳費通知單所載用水量或其他內容有疑義。 二、補提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查證聲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提第六條規定之減徵或抵減證明文件。
  2.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並以書面通知用水人審查結果。
  3. 用水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重新審查,仍應依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之繳費期限繳納耗水費。
  4. 耗水費經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有溢繳或短繳者,應將溢繳金額返還用水人或通知用水人補繳短繳金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