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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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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人連續二年度本業淨利為零或負值,並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查
核
報告者,得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分期繳納或緩繳。
前項分期繳納,每期以三個月計算,得分二至八期;申請緩繳期間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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