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水人連續二年度本業淨利為零或負值,並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查報告者,得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或緩繳。
  2. 前項分期繳納,每期以三個月計算,得分二至八期;申請緩繳期間不得逾三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