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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水費徵收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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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用水人於計徵水量期間之年度及前一年度本淨利為零或負值,並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查報告者,得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或緩繳。
  2. 2.前項分期繳納,每期以三個月計算,得分二期至八期;申請緩繳期間不得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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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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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水費徵收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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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耗水費徵收辦法第 11 條規定:「用水人於計徵水量期間之年度及前一年度本業淨利為零或負值,並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耗水費徵收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