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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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六年度耗水費計徵方式調整如下: 一、計徵水量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及一百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第三條第三項用水回收率得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全年或一百十六年全年用水回收率認定之。 三、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再生水及海淡水用量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計使用量。 四、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水污染防治費金額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徵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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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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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名詞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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