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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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耗水費徵收辦法第1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在本辦法施行後每五年檢討一次耗水費用水人之範圍、費率及減徵項目,以因應未來水資源供需及用戶節水情形。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耗水費用的公平性和適時性,並且反映了對於水資源管理的長期視野和動態調整的需求。 參考資料範例: 可以參考水利法規的最新修法案例,例如最近五年來因應供需和節水情形所做的相關修法和檢討。
- 主管機關名詞
- 減徵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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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