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 2 條
- 1.本辦法所稱用水人,指同一用水地點使用其他單位供水或自行取水之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 2.前項所稱同一用水地點,指同一地址;無地址者,指同一地號。
- 3.於數鄰近地址或地號交互運用水源且難以區分用水地點時,推定為同一用水地點。
- 4.用水人屬公共配水廠或用水總代表人,並將用水分配給不同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且設有量水設備確認分配用水量時,用水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不同用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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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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