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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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營事業董(理)事或監察人(或監事)而富有貢獻者。 二、曾任或現任各該公司協理以上職務滿五年,服務成績優異者。 三、現任職務與該公司業務有密切關係者。 四、具有專長,適合各該公司業務需要者。 五、從事工商業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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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董事監察人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營事業董(理)事或監察人(或監事)而富有貢獻者。 二、曾任或現任各該公司協理以上職務滿五年,服務成績優異者。 三、現任職務與該公司業務有密切關係者。 四、具有專長,適合各該公司業務需要者。 五、從事工商業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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