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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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由本部提名人選交由各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其任期均為二年,得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必要時本部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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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董事監察人由本部提名人選交由各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其任期均為二年,得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必要時本部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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