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董事監察人由本部提名人選交由各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其任期均為二年,得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必要時本部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