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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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均不兼任其他事業機構之董(理)事長或總經理或董(理)監事、監察人,但如因監督上之需要兼任其所投資事業之董(理)監事,不在此限,並以兼任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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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第6條,有關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事業機構職位的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董事長及總經理能夠專心履行公司內部職責,避免利益衝突或職責疏忽情形。此條規定也明確了特定情況下允許兼任其所投資事業的董(理)監事,但僅限於兼任一個。 參考資料: 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wHandNews_File.ashx?type=n&file_id=17845&file_id=17845&k1=%E6%87%89%E8%81%98&k2=%E6%A8%99%E6%BA%96&k3=%E8%91%A3%E4%BA%8B&sort=endDate&order=desc&cate=1&page=1&tableName=news2&search=all Think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未提供公告日期). Retrieved October 19, 2021, from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wHandNews_File.ashx?type=n&file_id=17845&file_id=17845&k1=%E6%87%89%E8%81%98&k2=%E6%A8%99%E6%BA%96&k3=%E8%91%A3%E4%BA%8B&sort=endDate&order=desc&cate=1&page=1&tableName=news2&search=all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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