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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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公職人員,以兼任一個公營事業之董(理)監事、監察人為原則,其因監督上特殊需要必須兼任者,以不超過兩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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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現任公職人員,以兼任一個公營事業之董(理)監事、監察人為原則,其因監督上特殊需要必須兼任者,以不超過兩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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