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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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在任期內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除職務: 一、職務變更不宜於兼任者。 二、對公司無貢獻者。 三、其言行危害公司利益者。 四、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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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董事、監察人在任期內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除職務: 一、職務變更不宜於兼任者。 二、對公司無貢獻者。 三、其言行危害公司利益者。 四、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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