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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構約聘及約僱人員,其離職及給與有關事項依下列之規定: 一、定期契約期滿者,應即解聘僱,不發給任何離職給與。 二、不定期契約符合本辦法或勞基法退休條件者,得比照本辦法或依勞基法勞退條例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但約聘人員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三、因各機構原因提前解約者,得比照本辦法或依勞基法勞退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但約聘人員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四、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比照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五、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比照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六、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者,比照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治療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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