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8條,這項法規規定了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在原服務機構裁撤時的退休金換算方法。根據這條法規,月退休金經扣除後低於十五個基數者,仍照十五個基數發給,基數換算金額按原服務機構裁撤時的月退休金基數標準辦理。這項法規的來源是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相關條款,可參考經濟部政府網站上相關的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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