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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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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卹及請領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7 條的規定,對於請領撫卹金權利的時效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需在事由發生後次月起,經過五年內行使該權利,否則該權利即消滅。然而,若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而無法行使權利,則時效將中斷,並且在中斷事由終止後重新開始計算時效。 舉例來說,某位退休人員在退休後次月即可申請撫卹金,但若五年內未申請,則根據該條規定,該權利將消滅。另外,假如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例如重大自然災害而無法申請撫卹金,則時效將中斷,直到不可抗力的事由終止後重新計算時效。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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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7 條規定:「請卹及請領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