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員額外之臨時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傷須治療者,如已參加公保或勞保,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未參加公保或勞保者,醫藥費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負擔。其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月給予全數薪給,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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