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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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員工在本部所屬鹽務機構連續服務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 2.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於工人及職務有特殊性質之職員,得報請財政部核准酌予減低,但職員與工人均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 3.員工已達第一項第一款年齡仍堪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服務機構得視事實需要報請財政部延長之,但至多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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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