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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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退休之給與規定如左: 一、服務在十五年以上者,給與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由退休人員擇一支領之。 二、服務五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 2.一次退休金以退休員工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或工資額為基數,服務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 3.月退休金按月照在職時之同職等員工月俸額或工資額計算,服務滿十五年者,給與月俸額或工資額百分之七十五,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 4.前項月退休金,每六個月發給一次,其定期如左: 一、一至六月退休金於二月發給。 二、七至十二月退休金於八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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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