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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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應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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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應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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