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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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提供土地設定地上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地租按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二、權利金每二十年收取一次,於第一年按當年期年地租二至四倍計收。三、地上權屆期消滅或因依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撤銷地上權時,權利金不予退還。 四、設定地上權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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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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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權名詞
- 申報地價名詞
- 第九條第一款條文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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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