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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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7條,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時,其年租金應按照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並且不得同意承租人設定地上權。此外,出租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二十年,期限屆滿前可以辦理續約。 資料來源:經濟部公告之「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 申報地價名詞
- 地上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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