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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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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者,其年租金依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並不得同意承租人設定地上權。 前項出租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十年,期限屆滿前得辦理續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7條,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時,其年租金應按照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並且不得同意承租人設定地上權。此外,出租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二十年,期限屆滿前可以辦理續約。 資料來源:經濟部公告之「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 申報地價名詞
  • 地上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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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7 條規定:「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者,其年租金依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並不得同意承租人設定地上權。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