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檢查加氣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供氣品質及緊急處理措施,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職務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檢查加氣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供氣品質及緊急處理措施,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職務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