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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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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檢查加氣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供氣品質及緊急處理措施,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職務時,應出示主管機關發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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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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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第 29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檢查加氣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