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加氣站業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陳報撤銷其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 一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三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有致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經營加氣站業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陳報撤銷其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 一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三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有致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