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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油品公司銷售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時,應油牌價先予扣除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貨物稅、營業稅及前條所定優惠油價補貼款,再由農部編列預算,將補貼款無息歸付油品公司。
  2. 油品公司銷售汽油時,應按油牌價先予扣除營業稅;其營業稅用油量之計算及認定基準,由農業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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