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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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10 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行政院公告補貼終止之日止,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每公升優惠油價補貼金額,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公告牌價之百分之十四計算。根據這條規定,漁船所使用的油料在指定期間內可享有優惠油價補貼。這條規定的主要參考資料為該法律的正式公告文本,而不涉及具體案例。
- 按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營業稅名詞
- 業名詞
-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第 4 條條文
-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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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