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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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並依本標準所定用油量享有優惠油價補貼款。但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之漁業人,不得享有補貼款。
- 2.前項免徵之貨物稅、營業稅,其稅額之計算,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 3.漁業人購買依本標準所定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仍不敷實際作業需求者,得增購加滿油槽以內之油量;其增購之油量,不得享有優惠油價補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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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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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關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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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