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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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動力用油之銷售者,以依石油管理法取得經濟部許可經營石油及石油製品,其銷售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者,並應經農業部核定之油品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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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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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石油管理法法規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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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