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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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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商零售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縣政府除撤銷其販賣菸酒之許可外,自查獲違反規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許可設立菸酒零售商;原址一年內,亦不予許可申請販賣菸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第16條的釋義如下:根據該條規定,菸酒商零售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下,縣政府有權撤銷其販賣菸酒的許可。同時,在自查獲違反規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許可設立菸酒零售商;原址一年內,亦不予許可申請販賣菸酒。 參考資料: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第16條,並且根據該條規定案例,可參考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 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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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菸酒商零售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縣政府除撤銷其販賣菸酒之許可外,自查獲違反規定之日起一年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