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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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第16條的釋義如下:根據該條規定,菸酒商零售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下,縣政府有權撤銷其販賣菸酒的許可。同時,在自查獲違反規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許可設立菸酒零售商;原址一年內,亦不予許可申請販賣菸酒。 參考資料: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第16條,並且根據該條規定案例,可參考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 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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