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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採協議方式為之時,應將採協議方式辦理之理由及徵求對象之資格條件等報請行政院准。
  2. 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報經行政院核定並辦理洽特定對象之民營化案件,其有關移轉民營之程序,得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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