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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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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組織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及該移轉民營事業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組成,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召集之。事業移轉民營之評價作業涉及專業領域者,應徵詢該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之意見。
  2. 2.前項各機關指派之代表以現職人員為限,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評價委員會代表之半數。
  3. 3.直轄市、縣(市)營事業之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比照前二項規定組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由於本知識模型所涉及的資料不包含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針對此條例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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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組織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