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移轉民營時,應由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
移轉民營條例第七條規定:前條之規定移轉民營應由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這表示在進行民營化時,需要由事業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組織評價委員會一同對價格進行評定。在這裡,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是某公司在進行民營化的過程中,根據移轉民營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必須邀請事業主管機關和評價委員會來評定價格。
政府投資及公營事業轉投資之事業,其官股部份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分別移轉民營。
依第五條規定移轉民營時,應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評定價格時,須考慮之因素相當複雜,除原價、時價、將來可能之利得外,尚須考慮市場狀況、出售時機等因素,且股票未上市之事業其股票並無時價,爰將原條文第一、二、三款刪除,使保持彈性,以切合實際需要。
依前條規定移轉民營時,應由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將「第五條」修正為「前條」,「主管機關」修正為「事業主管機關」。
政府投資及公營事業轉投資之事業,其官股部份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分別移轉民營。
一、條次變更。 二、評定價格時,須考慮之因素相當複雜,除原價、時價、將來可能之利得外,尚須考慮市場狀況、出售時機等因素,且股票未上市之事業其股票並無時價,爰將原條文第一、二、三款刪除,使保持彈性,以切合實際需要。
文字修正,將「第五條」修正為「前條」,「主管機關」修正為「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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