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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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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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名詞
-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 條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4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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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