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八條所稱年平均量,依年度數量計算之。 前項年平均量以六十九年度及七十年度之數量計算。新設或擴建者,以其經營能源業務或使用能源最初二年度之數量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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