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定價方式,其容量費率按公用售電業高壓及特高壓電力之基本電費定價;能量費率依下列原則定之: 一、依機組單機裝置容量分別計價。 二、得考量公用售電業各時段購電成本。 三、輸配電費用得考量成本屬性及時段別平均負載分攤計算。 四、合格系統設置於產業園區者,輸電費用依不同電壓等級計算。
-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定價方式,其容量費率應反映公用售電業購電之機組投資成本及固定運維費用,每年檢討調整;能量費率應反映機組燃料成本及變動運維費用,每月浮動調整。
- 依前二項規定所定之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 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所定之購電費率,由經濟部能源署依職權或依公用售電業之申請公告之。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所定之購電費率,由經濟部能源署公告容量費率及能量費率之基期費率,並由公用售電業按前項費率計算公式調整後逐月公告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