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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收購餘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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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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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售電業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得於必要時收購合格系統所生產之電能,其能量費率以電力交易平台日前輔助服務市場補充備轉容量之電能價格上限為計價上限,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購措施之啟動時機、適用對象、收購期間、收購費率、計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公用售電業訂定,並報中央
主管機關
備查。
第一項收購當日之合格系統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及燃料熱值不納入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之計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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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基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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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查驗方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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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電能收購方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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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收購餘電費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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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購電及備用電力費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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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併聯規範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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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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