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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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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用售電業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得於必要時收購合格系統所生產之電能,其能量費率以電力交易平台日前輔助服務市場補充備轉容量之電能價格上限為計價上限,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2. 2.前項收購措施之啟動時機、適用對象、收購期間、收購費率、計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公用售電業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第一項收購當日之合格系統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及燃料熱值不納入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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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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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公用售電業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得於必要時收購合格系統所生產之電能,其能量費率以電力交易平台日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