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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其不足電力得向當地公用售電業申請經常用電;其購電費率,以能源用戶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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