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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向公用售電業申請之備用電力,得連接輸配電業經常供電線路或另接輸配電業其他供電線路,以備其系統發電機組維修或故障時,供電至由合格系統發電供給之全部或部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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