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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電共生系統符合有效熱能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及總熱效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二之基準或為專業處理廢棄物,且經登記者,稱合格汽電共生系統(以下簡稱合格系統)。
  2.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發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之汽電共生系統,其已登記或經依本辦法登記為合格系統者,適用原有效熱能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及總熱效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之基準。但該系統擴增或更新機組辦理變更登記時,適用前項規定。
  3. 專業處理廢棄物之汽電共生系統不受前二項有關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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