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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 6 條

  1. 能源用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系統登記或變更登記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登記表(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汽電共生系統熱平衡圖及汽電共生系統熱平衡表。
  2. 合格系統設置原因消滅後,能源用戶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廢止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及檢還原登記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3.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為合格系統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免重行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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