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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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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受理合格系統登記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或准登記後,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並得會同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實施系統查驗,能源用戶不得拒絕;查驗時,查驗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查驗公函,並依實際查驗情形,填具經該能源用戶現場人員簽認之查驗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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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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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理合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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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受理合格系統登記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或核准登記後,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並得會同公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