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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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為調查線路經過地及描繪沿線地籍與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求地政機關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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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第4條,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在調查線路經過地及描繪沿線地籍與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求地政機關予以協助。這表示當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在進行相關調查時,如果有爭議涉及線路經過的地及相關地籍所有人或占有人時,可以向地政機關請求協助處理。 參考資料: 依《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規定,地方政府為相關單位負責勘查並確定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的範圍,並取得相應的文件以供使用。在相關調查中,地政機關將扮演重要角色,協助處理土地相關爭議。 範例: 舉例來說,當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在進行線路經過地的調查時,如果涉及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爭議,該業者可以請求地政機關協助處理。透過地政機關的協助,可以更有效地解決土地爭議問題,符合法規的規定。
- 占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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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