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電能供應事業發生電源不足,經依約執行用戶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及其他緊急因應措施後,電源仍顯不足時,為確保供電系統安全,得實施限制用戶用電(以下簡稱限電)。限電時,按缺電量依下列順序及標準累進實施: 一、契約容量五千瓩以上工業用戶,限電百分之五。 二、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未超過五千瓩之工業用戶,限電百分之五。 三、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之工業用戶,增加限電百分之五。 四、契約容量五千瓩以上之工業用戶,增加限電百分之五。 五、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未超過五千瓩之工業用戶,增加限電百分之五。 六、契約容量未超過一千瓩之工業用戶及一般用戶,實施分區輪流停電,每輪次各五十分鐘。
- 國防、交通及其他重要用戶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 電能供應事業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實施工業用戶限電時,工業用戶可申請採取全部停電方式,於當年折抵其應限制用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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