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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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維護業有停業、歇業或解散之情事時,應通知所在地電業及委託之用電場所,並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未辦理廢止登記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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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當檢驗維護業有停業、歇業或解散情況時,應通知所在地電業及委託的用電場所,並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廢止登記;若未辦理廢止登記,原登記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參考資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範例:檢驗維護業公司A解散,應通知所在地電業及委託的用電場所,並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廢止登記。若未辦理廢止登記,原登記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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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