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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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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維護業有停業、歇業或解散之情事時,應通知所在地電業及委託之用電場所,並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未辦理廢止登記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當檢驗維護業有停業、歇業或解散情況時,應通知所在地電業及委託的用電場所,並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廢止登記;若未辦理廢止登記,原登記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參考資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範例:檢驗維護業公司A解散,應通知所在地電業及委託的用電場所,並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廢止登記。若未辦理廢止登記,原登記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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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檢驗維護業有停業、歇業或解散之情事時,應通知所在地電業及委託之用電場所,並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